信用业务

      尊敬的客户: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详细阅读并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特别提示:

      一、客户在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属于稳健型及以上的,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客户应评估其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客户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客户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并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确保购回交易的期限不低于6个月,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否则,客户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或遭受处罚。

      二、客户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权限。

      三、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证券公司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客户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证券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四、客户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将被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客户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后果。

      五、客户应当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存在的利率变化、证券价格波动、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事件以及其他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且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则客户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并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客户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但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前购回,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上市,客户将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并可能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客户应当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未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

      七、客户应当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可能面临的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无足额资金或客户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客户有足额资金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

      八、客户应当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原因交易不能按期达成、因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信息等。

      九、客户应当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

      十、客户应当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等。

      十一、若客户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比例时,客户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证券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用于抵偿客户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证券公司有权继续向客户追偿。

      十二、初始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享有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由登记结算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划转至客户账户,由于除权除息可能导致履约保障比例大幅下降,将可能出现客户需在除权日前进行补充交易、或者承诺待红股、转增股份到账后,以该等红股或转增股份为标的证券进行补充交易的情形。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客户为个人客户的,返还的红利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十三、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由中国结算在权益登记日将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相应的证券账户,如客户未自行行使相关权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如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在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由客户自行行使该项权利。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市场因素导致不确定性的风险。市场因素主要包括利率变化、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

      (一)利率变化风险:待购回期间,若市场利率降低,未购回交易的购回价格不变,则客户将面临较高成本的风险。

      (二)证券价格波动风险:待购回期间,如果标的证券价格持续快速下跌,且短期累计跌幅较大,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客户应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措施。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则客户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并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三)提前购回风险: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ST、*ST,进入交易所风险警示板或退市整理板,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等约定事件或客户在申请交易资格、签署《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等约定情形时,客户应按约定提前购回标的证券,由此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如客户未按约提前购回,证券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前购回,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四)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暂停或终止上市: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暂停或终止上市,客户可能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并可能承受一定经济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证券公司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可能因破产、标的证券数量不足、专用证券账户或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回售标的证券的义务。

      (一)证券公司未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的风险:购回日,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资金、证券划付无法完成的,客户将遭受交易延期或无法购回标的证券的风险。

      (二)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的风险:初始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无足额资金或客户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客户账户有足额资金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致使交易无法完成,客户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三)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因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客户无法获得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客户无法到期购回标的证券,客户可能会遭受交易延期和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证券公司交易资格终止的风险: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根据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或交易权限的,客户将承受提前购回或场外结算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证券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的风险:证券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概率极微,且在正式被风险处置或破产之前会及时通知客户提前终止交易,但客户因故未在公司正式破产之前提前购回的,需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客户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三、政策风险

      (一)政策变动风险:待购回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客户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二)监管和合规风险:待购回期间,因外部监管或业务协议要求,客户的资金使用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若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违背监管机关或协议要求的,证券公司可根据约定要求客户提前购回。

      四、操作风险

      (一)交易达成的不确定性:初始交易日或购回日,可能因证券公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因证券公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证券划付失败,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由此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通知送达的风险:客户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一经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因此客户应保证客户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信。客户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或因未及时变更预留在证券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证券公司无法通知客户相关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证券公司处置,对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其他风险

      (一)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风险:客户应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情形;客户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客户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二)终止购回风险:客户交易被终止购回后,客户交易被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即被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客户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后果。证券公司可能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卖出标的证券,客户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三)对证券公司的请求权不被许可的风险:在待购回期间,客户有请求证券公司行使标的证券的相关权益的权利,但证券公司如有正当原因亦有拒绝的权利,此情况下,如客户因自身情况无法进行提前购回,则有因此产生相对损失的风险。

      (四)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价格重估风险:在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客户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比例的,客户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五)交易履约保障处置比例变更的风险: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有可能提高交易履约保障处置比例,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处置比例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客户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六)个人信息丢失风险:客户应妥善保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因客户丢失上述印鉴资料或将其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所有通过客户的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客户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七)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风险:由于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可能导致到期购回交易无法完成,客户将被认定违约,证券公司将启动违约处置程序,客户须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

      (八)客户其他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若客户违约,证券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资产转出,客户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被追索的风险:如果客户违约,证券公司根据违约处置机制处置标的证券所得不足以弥补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证券公司有权根据客户协议约定就不足部分的债务对客户进行追索。

      (十)被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在约定购回式业务开展期间,若客户违约,有被证券公司或上交所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风险,客户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十一)利益冲突风险:证券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证券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名单及其折扣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客户须审慎独立决策。

      (十二)不可抗力风险: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