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业务

尊敬的客户: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回购”) 业 务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指引, 特提供本风 险揭示书, 请认真详细阅读, 慎重决定是否申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特别提示:
一、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 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属于中风险业务,客户在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 应对自身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在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属于稳健型及以上的,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 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自然人的姓名、住 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 收入来源和 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 及投资经验; (四)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 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 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 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 其他必要信息。客户应根据自 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 ,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否则, 可能因不 当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而产生损失。
三、 客户应保证其具备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应保 证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情形;客户应确保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 可能导致客户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或被认定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 客户需关注, 待购回期间, 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 须按约 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 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 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 客户无法卖出或另 作他用, 客户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 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客户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五、客户需关注,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出资方为国元证券时, 国元证券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 又根据客户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 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 险; 出资方为国元证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客户时, 国元证券作为出资方的管理人, 又根据交易双方委托办理交 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 可能存在利益 冲突的风险。
六、 客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后,标的证券及其孳息(股 息、送股、转增股份等) 处于质押状态,无法交易或他用, 客户可能会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损失。
七、 在客户签订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协议》(下称“业务协议”) 中, 客户已授权国元证券在发生未 按期支付利息、到期未足额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协议约定情况时, 处置 客户用于出质的标的证券, 处置标的证券所得款项将被用于清偿客户在业务协议项下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
八、 客户需注意违约处置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国元证券处 置标的证券的价格的不确定性, 以及国元证券处置标的证券的数量的 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
九、 客户需注意, 客户账户内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或国元证券 对履约保障比例作出调整等情形可能导致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 定数值, 并进而导致前述违约处置风险, 客户应持续关注证券市场信息、自身账户情形及国元证券发出的通知。
十、 客户需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存在的利率变化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十一、 客户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 此可能引发的必须被动提前购回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已质押的标的证券或证券帐户、资金帐户被司法等机关冻 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 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三) 作为出资方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项目终止 的;
(四) 国元证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的;
(五) 国元证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十二、 客户参与的单笔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期限、交易金额不得违反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十三、 客户需关注,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 补充质押成交当日, 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优先处理,不影响清算交收。
十四、 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 客户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交易信息, 否则, 客户可能会被追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十五、 客户使用国有股等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 依法应确保用于质押的标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 司国有股总额的 50%, 且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十六、 客户需注意,如标的证券的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 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客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先获 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若客户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的, 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须 承担因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无效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十七、 客户需注意,标的证券可能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 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 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 风险。
十八、 客户需注意,如客户不能如约偿还债务,出资方对客户 的追索将不限于质押的标的证券, 出资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追偿手段,直至所有债权得到全部清偿。
十九、 客户需注意,客户的不良履约记录将直接影响到客户参 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授信额度、客户评级分类等事项。
二十、 客户需关注,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操作风险, 以 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因国元证券原因未及时足额 冻结资金或证券, 或资金划付失败; 因国元证券原因未如期申报、或 错误申报, 可能会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因国元证券原因交易不能按期达成、因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信息等。
二十一、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 等原因, 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二、 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 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 可能会给 融入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三、 客户需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 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元证券、交易所或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业务正常进行等。
二十四、 客户应注意当面通知即视为送达, 通过国元证券网络系 统发出的相关电子数据或指令,一旦发出即视为送达。
二十五、在业务存续期间, 客户原则上每季度向国元证券报告资 金使用情况, 必要时提供相关融入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如违反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或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的, 国元证券有权要求客户限期 改正; 未按期采取改正措施的, 国元证券有权要求提前购回; 在未改 正前的, 国元证券不再向客户进行融资。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 应认真 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协议》的全部内容,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 了解和掌握,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客户签署《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风 险揭示书》, 即视为客户确认已知晓并理解《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为保守型或谨慎性的, 仍主动要求参与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的, 客户应签署《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特别风险警示书》进行确认,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个人准入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客户信誉良好且无不良记录和重大违约记录
客户在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自有资产价值合计达到一定规模(证券按市价计算,含A股、B股及基金账户资产)
开户资料齐全,账户为规范账户并已纳入第三方资金存管
客户未被列入交易所、公司限制交易客户名单
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下载申请表机构准入条件
有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不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情形的法人
客户信誉良好且无不良记录和重大违约记录
客户在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自有资产价值合计达到一定规模(证券按市价计算,含A股、B股及基金账户资产)
开户资料齐全,账户为规范账户并已纳入第三方资金存管
客户未被列入交易所、公司限制交易客户名单
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如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投资者为国有股东,拟用国有股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须已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已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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